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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货物保险程序(二)

导读:

(二)出口货运保险的投保与保险单的转让

  凡以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我国出口企业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尤其在仓至仓条条款下),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运离仓库前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被保险人根据 信用证 或合同(托收方式时)规定填制《运输保险投保单》(Application For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或其他名称的投保申请单。投保单主要内容和项目要正确、齐全,因为保险公司系根据该投保申请单出具正式保险单。如果差错、不完整则影响将来安全、及时收汇,甚至造成国外拒付的事故。投保申请单主要内容有:

  1、被保险人名称(The Insured’s Name)。一般是出口企业名称。如 信用证 要求以进口商名称投保或指明要过户给银行,在投保单上明确表明,以便保险公司按要求制作保险单据。

  2、标记(Marks & Nos.)。与发票、提单上的标记一致,如标记繁杂,可以简化,如“与x号发票同”(as per invoice NO.xxx)

  3、包装及数量(Package & Quantity)。写明包装性质,如箱、捆、包以及具体数量,以集装箱装运的也要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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