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出口货物保险程序(三)
4、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不能将货物写成百货、食品,而要写具体品名,如服装、大米、小五金等。可写统称但不能与发票所列货名相抵触。 5、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按买卖合同规定的加成比例计算保险金额,保额小数点后进位成整数(不能用四舍五入法),所用币制应与发票一致。 6、船名或装运工具(Per Conveyance)。 海运 应注明船名。 7、开航日期(Slg. On abt.)。按确定日期或大约月、日填写,但与提单所列开航日期要一致。 8、航程。即写明从何地起运至何地止。如转内陆,则要写明内陆城市名称,不能笼统写“内陆城市”。 9、保险险别(Conditions)。要明确具体险别,不能笼统地写“ 海运 保险”(Marine clauses)。 10、赔款地点(Claim Payable At……)。通常是在货运目的地,如果在目的地之外的地点,要加以注明。 11、投保日期(Applicant’s Date)。保单上载明的出单日期,不能迟于提单上的开航日期。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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