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与货代业务的区别(二)
远洋货运代理服务的报酬: (1)“ 货代 补偿金”指公共承运人因接受远洋货运代理服务而支付给货运代理人的报酬。远洋货运代理要获得“ 货代 补偿金”,必须取得FMC颁发的远洋货运代理执照,其名称同时在其提供代理服务的提单的“托运人”栏与托运人的名称一起予以披露,并表明为“托运人的代理”。公共承运人必须在其公开的运价本中规定其“ 货代 补偿金”条款。 (2)“货运代理费”指货运代理人因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而向托运人、收货人、卖方、买方以及任何参与该活动的其他代理人所收取的费用; (3)“佣金”是指公共承运人因接受远洋货运代理为其揽货或者为其推销运输服务,以及为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就运输贸易、运输条件和条款进行协商提供服务而支付给远洋货运代理作为海运经纪人取得的报酬。 2、“无船承运人服务”是指以不实际操作船舶的方式,提供在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远洋货物运输服务从而取得相应报酬的活动。该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向有船公共承运人购买运输服务并将其转卖给其他人; (2)支付港到港或多式联运费用; (3)与实际托运人签订包运合同; (4)签发 提单 或类似的 单证 ; (5)安排内陆运输并在全程运输中支付内陆运费; (6)向远洋货运代理支付合法的货代补偿金; (7)出租集装箱; (8)参与安排起始地、目的地的代理。 无船承运人服务的报酬: (1)“无船承运人服务的报酬”指无船承运人因承担承运人责任,为托运人、收货人、卖方、买方以及任何参与该活动的代理人提供运输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与向有船承运人购买运输服务而支付给有船承运人费用的差额。 (2)“佣金”是指有船公共承运人因接受无船承运人为其揽货或者为其推销运输服务,以及为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就运输贸易、运输条件和条款进行协商提供服务而支付给无船承运人作为海运经纪人取得的报酬。 四、几种无需许可证的特殊情况 (一)托运人从事远洋货运代理业务。 任何主营货物商品销售的实体可以在无需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代表他自己的货物或代表其母公司、附属子公司、分公司、联营公司的联合货物办理或履行货运代理服务。上述实体不应为提供与上述货物有关的服务而向公共承运人收取报酬。 (二)公共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从事远洋货运代理业务。 公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仅在使用其自身提单运输货物时可以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海上货运代理服务。此项代理服务的费用的征收应与承运人发布的运价本一致。 (三)远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作为海运经纪人无需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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