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一)
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 《海关法》《关税条例》《征管办法》《征管办法》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包括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六种方法,注意顺序) 共六种,依次使用: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特殊情况下,可颠倒使用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是原则而非方法。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1)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认,包括进入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相关费用”包括:装卸费、搬运费等与运输有关的费用。 (2)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应付的、实付的,并调整后的价款总额,不同于发票或合同价格,它还包括间接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实付或应付”是指必须由买方支付的总价。 (3)关于“调整因素” ① 计入项目:(买方支付。可量化) a、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是由买方支付,销售佣金是由卖方支付。购货佣金(向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中; b、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而又未纳入价格中须由我方负担的容器费用; c、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协助价格:由我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协助价值:工、磨具、材料、工程设计、境外技术开发等 e、不是作为货物价格一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商标使用费、专有/利技术使用费等 注意:与货物无关的不能计入,费用的支出与向我国销售无关的不能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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