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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鱼粉商检应该规范(一)

导读:近年来,由于我国进口鱼粉的外贸合同内容中绝大多数没有复检条款等因素,鱼粉进口到我国口岸后,中国商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告,已渐渐失去了它本来的意

  近年来,由于我国进口鱼粉的外贸合同内容中绝大多数没有复检条款等因素,鱼粉进口到我国口岸后,中国商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告,已渐渐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

 

  1)近年来我国鱼粉进口商多而复杂,被动式进口(尤其是一些转口贸易)而造成外贸合同上,对鱼粉的品质及重量方面的约定,多以装港的检验报告为准(大多数以秘鲁SGS报告为准),卸港的检验除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外,有关品质和重量的内容没有复检约束,使一般商检已不成为规检项目。

 

  2)我国进出口管理部门改制后“三检”合并,进口鱼粉抵港后由过去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情况通知单”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者还是一份外贸合同项下不同关单分别作出的结果和评定,而后者只是一份外贸合同项下所有关单只作一个同样的指标证明或结果评定,显然后者变得更无意义。

 

  3)中国商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告出具的时间存在相当的滞后性。通常进口鱼粉抵港后,商检报告的出具需要1~2个月的时间,即使最近有些口岸时间有所缩短,但也还是要差不多1个月时间。这样往往是鱼粉在国内早已卖出到第二、第三手或者终端用户已投入生产之后,检验结果报告才会出来,从客观上不可能将其作为买卖交易中的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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