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业务的后期管理
(一)进口货物入库、出库 进口货物人库后,跟单员要定期到仓库查库,以确保货物存放完好。 为控制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对于进口货物的出库提货,要求是款到发货。买方一次性付款,一次性提货;买方部分付款,部分提货;保证金作最后一笔货款。 每笔提货数量由跟单员提出,财务人员审核资金收妥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经过经理签字后同意发货。跟单员方可开出库 提单 通知仓库及提货人。 (二)进口外汇 核销 要求进口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货物进口 报关 后一个月内)携带进口单据到外管局办理外汇 核销 手续,杜绝各种形式的套汇、逃汇、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进口外汇 核销 的主要单据如下: (1)进口付汇 核销单 (银行退回的第二联); (2)进口付汇备案表; (3)进口货物 报关 单正本;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如合同、发票等)。 (三)进口出险、发生质量争议的索赔、理赔 1.索赔依据。索赔时应提交索赔清单和有关单据(如商业发票、清洁 提单 、装箱单/重量单等)。在向出口商索赔时,应提交 商检 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运人索赔时,应提交理货报告和货损货差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除上述各项证明外,还应附加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2.索赔金额。合理计算索赔金额,索赔金额应包含货物的价值、为了弥补(处理)损失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检验费、仓租、利息等)。 3.索赔对象。一般而言,索赔的对象主要有出口商、承运人、保险公司等。 4.索赔期限。向出口商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之内提出。按《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向 船公司 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向保险公司提出 海运 货损索赔的期限,则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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